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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2013)627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华,荆智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华,女,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山前店镇豹子铺村36号。被执行人荆智芹,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莱阳市山前店镇后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莱阳民三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莱阳市清水路食品公司有房屋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在莱阳市清水路食品公司的0001-107号房屋一幢。。三、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松  建审判员 李  卫  界审判员 高飞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