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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故民二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俊霞与王春生、郭俊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霞,王春生,郭俊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528号原告:陈俊霞委托代理人:李志才,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生被告:郭俊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霞与被告王春生、郭俊敬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因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霞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财产保全费203元,共计332元由原告陈俊霞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