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陈俊霞与王春生、郭俊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霞,王春生,郭俊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528号原告:陈俊霞委托代理人:李志才,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生被告:郭俊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霞与被告王春生、郭俊敬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因原告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霞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撤诉、调解处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财产保全费203元,共计332元由原告陈俊霞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