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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委托代理人阮林山,广东新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永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