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右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李万春与任文学、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春,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右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任文学,基本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2014)新右执字第80号李万春申请执行任文学、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任文学、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5700元。2014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了执行标的款3550元,于2015年1月5日被执行人任文学、牙克石市凯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了剩余标的款12200元,现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景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赵新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邢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