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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欧阳承发与钟长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承发,钟长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承发。被执行人钟长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阳承发与被执行人钟长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钟长检长期外出,无法联系,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民一(版)初第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重新向安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永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