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秦振林诉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滨镇政府返还土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秦振林。2014年12月31日,本院收到秦振林起诉状,其诉称海滨镇农机站所占用的土地,从解放开始就是草厂村的土地,从互助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都是集体经营耕种。海滨镇农机站占用草厂村土地是非法的。现请求法院判令海滨镇政府停止占用草厂村土地,把农机站所占土地归还草厂村,并对草厂村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其诉称中海滨镇政府农机站占用草厂村土地一事,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虽经本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秦振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