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景英、张红玲、张珑依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英,张红玲,张珑依,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张景英,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史夹道**号。原告张红玲,女,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珑依,201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涛,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景英、张红玲、张珑依诉被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因需继续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景英、张红玲、张珑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8元免交。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助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