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巫贵良诉蔡巧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巫贵良,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陂角村。委托代理人巫贵平,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陂角村。被告蔡巧珍,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麻陂镇新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贵良诉被告蔡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贵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