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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巫贵良诉蔡巧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巫贵良,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陂角村。委托代理人巫贵平,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陂角村。被告蔡巧珍,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麻陂镇新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贵良诉被告蔡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贵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