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松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范某,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秦某,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军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