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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商)初字第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岩与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延民(商)初字第05101号原告李岩,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被告张健,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李岩与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袁明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淑娟、人民陪审员徐燕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李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健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岩起诉称:张健原系李岩的表妹夫。2012年11月17日,张健因急于偿还高利贷向李岩借款50万元,李岩将50万元借款通过丈夫李宁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汇入了张健的妻子张丽的账户。2013年上半年,张健偿还了李岩借款26万元,并于2013年6月7日向李岩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同意在2014年7月30日还清,并说多出的6万元作为利息。借款期满后,张健未按约还款并杳无音信,因此起诉到法院,只要求张健偿还借款24万元。原告李岩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张健向李岩借款30万元;证据2、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一份,证明借款交付方式、数额;证据3、结婚证两份,证明李岩与李宁系夫妻关系;证据4、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证明李岩借款资金的来源。被告张健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李岩与张健原系亲属关系。2012年11月17日,张健向李岩借款50万元,李岩将50万元借款通过丈夫李宁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汇入了张健的妻子张丽的账户。后张健偿还了李岩借款26万元,并于2013年6月7日向李岩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岩叁拾万元整(300000),在2014年7月30日还清,借款人:张健。借款日期:2013年6月7日。”后张健未按约还款,李岩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健偿还借款24万元。上述事实,有李岩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健向李岩借款,并为李岩出具借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健应向李岩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张健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侵犯了李岩的合法权益,现李岩要求张健偿还借款24万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张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岩借款二十四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张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 明代理审判员  张淑娟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志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