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其斌与辛耀东、曹义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295-4号申请执行人:郝其斌。被执行人:辛耀东。被执行人:曹义霞。被执行人:乔蕾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曹义霞所有的鲁V×××××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法委托潍坊广大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拍卖,经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2320元抵顶同等价值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曹义霞所有的鲁V×××××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价323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郝其斌抵偿债务32320元(其中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1000元、公告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9870元、被执行人借款本金20450元)。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郝其斌。二、申请执行人郝其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成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