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书战、李香芝与徐书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117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徐书战。申请执行人李香芝。本院在执行李香芝与徐书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书战于2014年12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书战称,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从未签收,没有向其送达,该判决书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执行。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10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徐书战,邮寄批条上显示本人拒收。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徐书战邮寄送达,邮寄批条上显示本人拒收,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书战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