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杨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杨永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金庭苑综合楼A幢。负责人:刘宗安,系该行行长。被告:杨永强,男,生于1990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杨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