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戴榉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榉,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行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戴榉,男,汉族,1937年6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顾秀芳,女,汉族,1942年4月29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雨花征拆办),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瑞荣,雨花征拆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玉锦、赵瑞,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京市板桥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新城管委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板桥新城板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睿,板桥新城管委会主任。戴榉与雨花征拆办、板桥新城管委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雨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7日,申请再审人戴榉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戴榉申请再审称,雨花征拆办违规操作,导致原审错判,故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未提出新证据。被申请人雨花征拆办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原审被告板桥新城管委会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及裁判均合法、公正,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