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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务农。委托代理人王永斌,万源市河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男,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务农。本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12月23日以被告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阳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龚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