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向发香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发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2号罪犯向发香,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渝二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发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以(2002)渝高法刑复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3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9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9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向发香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发香在服刑期间获四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发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发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