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玉明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吴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刘屯村。法定代表人郑传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日。被执行人吴玉明。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吴玉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长宏胜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549530元、案件受理费9310元,本案执行费7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玉明的身份信息及财产进行调查,并对其进行拘留措施,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