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仁义、应玲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仁义,应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朱仁义。被执行人应玲燕。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黄计生征字(2014)头陀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黄计生征字(2014)头陀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朱仁义、应玲燕夫妇原生育一男孩,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4年7月21日违法生育一女孩,决定征收朱仁义、应玲燕社会抚养费1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决定时所提供的被执行人朱仁义、应玲燕及其生育的一男孩的人口信息、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系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4日即上述决定作出后收集所得,其中部分证据系申请执行人作出上述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故申请执行人的取证程序明显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朱仁义、应玲燕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4)头陀第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准予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