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5943号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221-X。法定代表人:王明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杰,男,1986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光磊,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龙忠,女,1982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重庆拓新控股集团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邬 霞人民审判员 梁 宇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易江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