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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嘉鱼县国土资源局和湖北省龙人床垫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国土资源局,湖北省龙人床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嘉鱼县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裕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国清,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湖北省龙人床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28日对湖北省龙人床垫有限公司作出的嘉土资执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嘉土资执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179亩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决定,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申请执行人所提交的材料卷宗中并没有任何集体讨论的材料证明。2、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说明本案土地性质,也没有其他证据说明本案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嘉土资执罚(201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向 荣审判员 杨绪文审判员 余 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熊梦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