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泉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文泉,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4)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文泉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文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利用其任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地区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本单位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64212.34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何文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文泉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本案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委托书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何文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文泉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利用其任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地区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户、安排车辆协助客户提货、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冒用漳州市长泰县非凡彩印厂、漳州市漳浦县广鸿达纸业有限公司、漳州市东峰宏印刷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的名义向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采购白板纸、铜板纸等纸类货物。被告人何文泉冒用客户名义提取上列货物后销售给其他企业,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长泰县非凡彩印厂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214621.34元的“120g雪兔双铜”型铜板纸13.9136吨、“128g雪兔双铜”型铜板纸1.8002吨、“150g雪兔双铜”型铜板纸5.3709吨、“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8.5267吨、“2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3.8184吨、“3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0.2213吨、“3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0.6438吨、“4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1527吨、“400g泰象白板”型白板纸2.123吨、“450g海龙白板”型白板纸0.0478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2.2013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金宝龙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168793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8.8523吨、“2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6.567吨、“3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5846吨、“250g地龙双白”型白板纸0.5312吨、“300g海龙白卡”型白板纸0.848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3.2013年9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东峰宏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57546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8.571吨、“2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5.2541吨、“250g泰象白板”型白板纸2.7514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4.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东元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241139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2.9999吨、“2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44.5204吨、“4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7598吨、“250g泰象白板”型白板纸0.777吨、“300g泰象白板”型白板纸0.9164吨、“350g海龙白卡”型白板纸2.0521吨、“400g海龙白卡”型白板纸3.1605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5.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安立印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86595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9.5447吨、“2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1.75吨、“4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2668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6.2013年11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烨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24740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6.969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7.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漳浦县广鸿达纸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285407元的“100g雪兔双铜”型铜板纸24.0633吨、“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32.496吨、“2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3.845吨、“3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3.817吨、“3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1046吨、“250g地龙双白”型白板纸0.5371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8.2014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跃庆彩色印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87532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16.9526吨、“30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0.6935吨、“35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7985吨、“250g地龙双白”型白板纸2.0336吨、“350g地龙双白”型白板纸1.479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9.2014年3月间,被告人何文泉冒用漳州市前沿印刷有限公司的名义订购共价值人民币97839元的“230g地龙白板”型白板纸26.2513吨,后将上列货物私自运走并销往其他企业。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何文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文泉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文泉已退赔被害单位现金人民币244169.02元。另查明,被告人何文泉曾因前罪挪用资金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转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文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0)芗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被害单位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报案申请、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合同、职责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订货单、销售发货单、对账单、应收账款明细、银行收款回单、说明、证人陈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林某某、廖某某、曾某、林某某、禇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厦价认鉴(2014)1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文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本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264212.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文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文泉曾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宣告缓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文泉曾因前罪于2010年1月12日至同年2月9日被实际羁押,该期限应折抵相应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文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判挪用资金罪的缓刑决定,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何文泉退赔被害单位厦门市荣加兴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04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杰鸿人民陪审员 辛 林人民陪审员 孙 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