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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洪金、张志华与张志华、淄博万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金,张志华,淄博万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宋洪金。被告:张志华。被告:淄博万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洪金诉被告张志华、淄博万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洪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宋洪金负担。审判员  张学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