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赵新忠申请高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忠,高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赵新忠,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高广辉,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赵新忠申请高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广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广辉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高广辉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