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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河南亚凝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凝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红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河南亚凝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1号8层8503室。法定代表人戴朝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峰,该单位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保健路6号恒升世家B座8层第8户。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子云,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案由:行纪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起,被告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弘达旅行社)与原告河南亚凝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亚凝旅行社)进行合作至2014年8月,已累计欠款42145元,原告已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河南弘达国际旅行社偿还原告42145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弘达旅行社于2015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亚凝旅行社42145元。二、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互不追究三、诉讼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亚凝旅行社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春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