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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某、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崇仁县。本院执行的方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773.5元及利息,未执标的29773.5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崇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刘敏伟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旭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