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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执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04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一柠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309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高新区向阳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40686-6。法定代表人虞淑瑶。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一柠微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数码大厦202房,组织机构代码78659301-1。法定代表人印晓春。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一柠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一柠微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华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557873.7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20.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某的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理。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与房产、工商、证券、银行、车辆等相关部门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