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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90号原告龙某,男,汉族。被告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冉小冰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