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徐泽彬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泽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中刑初字第370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泽彬,绰号“拜二狗”,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0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患严重疾病于同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泽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1月5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槐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泽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泽彬为筹集毒资,购买毒品分装后予以贩卖。2014年11月6日13时许,民警在徐泽彬位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徐浩村1组25号2楼住所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1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4克)和一台电子秤。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成分。另查明,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徐泽彬在住所内向吸毒人员程某某(已行政处罚)售卖100元钱冰毒。同月月底,又在其住所向吸毒人员唐某某(已行政处罚)售卖50元钱的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泽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程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照片、抓获经过、不予收押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徐泽彬社区戒毒决定书和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被告人徐泽彬曾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被告人徐泽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泽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泽彬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泽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泽彬归案后能坦白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泽彬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泽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违禁毒品、作案工具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章祈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