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孙俊友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俊友,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681号原告孙俊友,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刘峰,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友与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峰的工资38000元,并提供楼房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峰的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提取、转账、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其顺审 判 员 金 林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劲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