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高青与张荣根、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张荣根,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03-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女,出生于1966年5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荣根,男,出生于1960年1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磁涧镇南窑村。法定代表人:李明洲。高青诉张荣根、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张荣根、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高青向新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荣根、洛阳市洛西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42117.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绍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