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春宇、王筱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许春宇;王筱浄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望执字第78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春宇。 被执行人王筱浄。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二终字第021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许春宇、王筱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春宇、王筱浄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春宇、王筱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靖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