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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石玎珏与罗三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石某某,女,1978年6月27日生,黎族。被告罗某甲,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艾朝辉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玎珏及被告罗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2009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罗某丙。婚后不久原、被告关系较好,自从第二个小孩出生后,被告不关心原告和小孩,还经常打麻将,整天不回家,原告劝说被告要改正不良作风,被告不听劝导,从2012年4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请: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罗某乙和罗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收据给付50%;3.坐落在梨树乡客运站处的房屋一套归两个小孩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罗三忠辩称,1.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关系一直不错,原告所说不回家、赌博等情况,更没有不良作风;2.由于被告近两年搞运输严重亏损,原告嫌贫爱富,抛夫弃女,导致家庭破碎;3.原告所说坐落在梨树乡客运站的房子,是被告父母所有,原告无权处理该房;4.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乙,2009年1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27日生育一女罗某丙。婚后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去海南过完春节后回万州,2012年去海南后,2012年下半年又回到万州,2013年原、被告外出务工,后因原告母亲生病,原告从江苏去海南看望母亲,于2013年10月回万州看望小孩,在万州待了一周左右后又去海南,这期间,原、被告互有电话往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彼此能够有效沟通,相互尊重,增进理解和包容,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本次提出的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本次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后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艾朝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