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张英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21号罪犯张英文,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7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英文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张英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张英文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英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予以从严;又因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英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刑期至2015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冰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