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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邓骏明与陈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骏明,陈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邓骏明,男,生于1960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唐军,苍溪县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定军,男,生于1971年11月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骏明与被告陈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骏明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