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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叶荣、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9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叶荣,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94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经营者:胡锦兴。原告:黄国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桂花、刘彦林,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叶荣。委托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麦旺发,镇长。委托代理人:梁永裕,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浩翔,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叶荣、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国兴石雕工艺厂、黄国桂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小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凤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