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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陈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陈某,男,汉族,工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被告陈某某自2014年4月5日起分四次从原告处收取房屋装修款65000元,并约定45天内完成原告的房屋装修工程。但至今被告陈某某只给原告装修了工程的三分之一,约合25000元,自6月2日被告到原告处支取最后一次装修款后借口有事停工,后联系不上,遂状诉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装修工程款4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及原告为此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住宿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陈某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合同一份。2、收款收据4份。3、照片8张。被告陈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以上原告提举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出示。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原告在宝鸡秦佳西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4年4月初,被告陈某某给原告陈某的邻居做装修,期间邻居向原告推荐了被告陈某某,原告在邻居家参观了被告做的装修工程,遂于4月5日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由被告陈某某承揽原告陈某的房屋装修,双方并签订了一份装饰项目清单表,当天陈某某收取原告20000元装修预付款后开工,4月16日被告收取原告10000元、5月5日被告收取原告20000元,6月2日被告收取15000元后停工,至今被告给原告装修的房屋进度是约定工程的三分之一,依照项目清单表约合人民币2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装饰装修协议虽然未制作书面合同,但装饰项目清单表双方均签名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商一致后,原告依约定付清了工程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装修工程,造成原告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产生的误工、交通费、住宿费等损失,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了自己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被告自己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装修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1000元,原告陈某承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兰芳人民陪审员  任宝安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