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柏祥与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祥,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周柏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娟红,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游。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严彰泽。原告周柏祥与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星顺德分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梁萌、人民陪审员邝贤祺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彦斌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对外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单张,对外称如果委托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进行装修,可以选择银行贷款按揭支付装修款,另如工程总预算在100000元至150000元范围内,向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可冲抵装修工程款20000元。被告美星公司具有室内装修资质等级为施工乙级,故两被告具有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装修款的资质。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签订《设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为原告位于顺德容桂金域天下25栋2001房进行装修设计。协议签订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收取了原告10000元装修定金用于享受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所称的“交一万抵二万”的优惠活动。原告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签订设计协议后的第二个月,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的员工就以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已搬到其他地方为由,要求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装修合同,而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至今未为原告做过任何事情。经了解,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所称的其他单位是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的负责人新注册的公司,该新成立公司无装修资质,也无贷款资格。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违反基本诚信,未完成协议约定义务,理应全额退还所收款项。被告美星公司作为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协议》;二、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款项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装修装饰宣传册原件各一份,宣传单原件两份,《设计协议》原件、收款收据原件、佛山市汉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原件、案外人莫如锋的名片复印件、短信整理资料打印件各一份,照片打印件四份,用以证明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装修装饰宣传册、宣传单、《设计协议》、收款收据、佛山市汉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企业资料、照片打印件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案外人莫如锋的名片复印件、短信整理资料打印件无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曾对外发放宣传册及宣传单张,称如委托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进行装修,可选择银行贷款按揭支付装修款,如工程总预算在100000元至150000元范围内,向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可冲抵装修工程款20000元。2014年4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乙方)签订《设计协议》一份,约定:由乙方对位于顺德容桂金域天下25栋2001房进行装修设计,第一阶段概念设计阶段:1.咨询甲方等,明确甲方目标、开发理念及其他要求并对项目风格、设计理念等进行研究设计并初步确定;2.在此阶段,如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概念设计讲解,然后按照甲方的意见,作出局部修改;第二阶段深化概念设计阶段:按照甲方接纳的概念设计,完成深化概念设计工作,出具相应效果图;第三阶段施工图阶段:根据第二阶段甲方同意之方案,完成所有施工图纸;以上设计服务按建筑面积计费,100平方米以下收取设计定金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5000元,如工程由乙方承接,则定金计入首期工程款,如纯设计,设计费100平方米以内8000元/套,100平方米以上及复式每平方米120元,别墅每平方米150元;如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则视乙方工作进展,处于第一阶段,则按定金60%收取费用,已经进入第二阶段以后则设计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收取了原告装修定金10000元。《设计协议》签订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未按约定为原告提供设计服务,亦未按宣传内容约定为原告办理装修分期付款手续,且已变更经营场所,原告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退还定金10000元。原告经催收无果于2014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另查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是被告美星公司开办的分公司。佛山市汉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由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负责人陈游与他人共同投资经营,于2014年6月23日核准成立。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负责人陈游曾要求由佛山市汉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接案涉装修工程设计,但双方无另行签订合同。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的宣传内容,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签订《设计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设计协议》虽无约定履行义务时间,但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收取原告定金10000元后,未及时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原告催促,亦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未能按宣传内容为原告办理装修分期付款手续,亦有违原告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签订《设计协议》之初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原告有权解除案涉《设计协议》,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向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故本院确认案涉《设计协议》于2014年9月5日解除。因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未履行义务导致《设计协议》解除,原告诉请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退还定金1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美星顺德分公司是被告美星公司开办的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并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经营管理的财产与被告美星公司的其他财产实际上同属于被告美星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案涉债务应由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柏祥与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签订的《设计协议》于2014年9月5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柏祥返还10000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以1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柏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镇年代理审判员  梁 萌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佘凯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