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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朱××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times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系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4)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至10月13日间,被告人朱××在本市东丽区华明街北坨村宝能城工地一彩板房内,利用“渔乐无穷”游戏机12台以上分、退分的方式,“万紫千红”游戏机1台、“激情赛车”游戏机1台以投币、退币的方式,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和场所。2014年10月13日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游戏机14台、赌资450元。经鉴定,被查获的游戏机均具备赌博功能。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朱××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姜××、夏××、高××、王××的证言、检查笔录、检查、收缴物品的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工具及场所,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朱××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新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陆速录员  吴 伟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