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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际海,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道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刑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际海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荣国、书记员石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事实2014年3月9日,肖际海在怀化市耀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天350元的租金租借一辆东风日产天籁牌小轿车。同年4月7日,肖际海来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商贸广场吴某的寄卖行,拿自己在怀化伪造的登记自己名字的假行驶证及天籁牌小轿车给吴某,骗取吴某的信任,从而将天籁牌小轿车抵押给吴某,骗取借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肖际海又以相同理由先后两次骗取吴某借款共人民币50000元。肖际海三次共骗取吴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双方签合同约定5月7日归还,但5月7日后肖际海失去踪迹、无法联系。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2014年3月的一天,肖际海在怀化市鹤城区向一名中年妇女提供租来的车牌号码为湘N6PK**的东风日产天籁牌小轿车的行驶证和自己租住的杨某的房子的相关信息,要该中年妇女伪造写上肖际海本人名字的一本行驶证和一本房产证,之后用来实施诈骗活动。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际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同时出具湘通检公量建(2014)9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肖际海4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际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际海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主要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肖际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月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有车钥匙一把、伪造的房产证、行驶证各一本,经被告人肖际海当庭指认属实。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肖际海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际海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4、(民间)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人肖际海用租借来的湘N6PK**天籁牌小轿车向吴某质押借款88000元(其中利息8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4年5月7日止。5、吴某出具的肖际海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肖际海以本人名字伪造一本湘N6PK**行驶证的事实。6、湘N6PK**信息及入户机动车信息、怀化市房管局出具的杨某的房屋产权情况,证明湘N6PK**天籁牌小轿车实际车主为米某某及肖际海租住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杨某的事实。7、《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登记表》,证明2014年3月9日,肖际海向怀化市耀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湘N6PK**东风日产天籁牌小轿车及该车辆相关信息的事实。8、提取笔录,证明2014年5月21日,公安人员依法从吴某处提取肖际海提供的湘N6PK**车钥匙一把和行驶证一本的事实。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4年5月22日,公安人员依法从吴某处扣押了行驶证一本、湘N6PK**的车钥匙一把。2014年9月25日,从肖际海处扣押房产证一本。10、怀化铁路运输法院(1993)怀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肖际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月18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有个县溪人把车牌号为湘N6PK**号的车抵押给被害人吴某的事实。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肖际海向他们车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湘N6PK**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以及他们因找不到肖际海,后通过GPS定位发现该车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城内,而后与车主米某某一起来通道取走该车的事实。1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明肖际海用湘N6PK**东风日产天籁牌小轿车作抵押三次向吴某借款共计80000元,利息为8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5月7日止。14、被告人肖际海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3月份的时候,肖际海在怀化火车站附近找人伪造登记肖际海本人名字的一本假行驶证和一本假房产证。之后肖际海用从怀化市耀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借来的一辆车牌号为湘N6PK**东风日产天籁牌小轿车作抵押三次向吴某借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供自己挥霍的事实。15、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肖际海持有的房产证系一本伪造的假房产证。16、辨认笔录,证明吴某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6号(肖际海)就是在2014年4月7日在其店子“轩晓寄卖行”用车牌为湘N6PK**的小轿车作抵押向其借款的人。上列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际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又伪造了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际海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际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际海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际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年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二、车钥匙一把、伪造的房产证、行驶证各一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英姿审 判 员  魏莉云人民陪审员  粟上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