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房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4号原告房某。被告田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