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聪敏,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贾化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天丰电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汇保第00003号】为原告的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700000元为限,若因本次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以人民币7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吉克电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妙颜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