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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温振文与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振文,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912号原告温振文。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智勇,董事长。被告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增,董事长。原告温振文诉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温振文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振文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振文撤回对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振文负担。审判长  靖胜忠审判员  郭庆梅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费英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