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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黎蓉与被告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蓉,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5号原告黎蓉,女。被告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薛留伟,局长。原告黎蓉诉被告南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以其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蓉回起诉。审 判 长  柴洪林审 判 员  杨晓彬人民陪审员  王正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