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兆英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长阳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4年11月21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覃某某被控介绍卖淫一案,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适用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应张某的要求介绍卖淫女王某某、邓某某到本县龙舟坪镇“新时代商务酒店”9103号、9109号房间与邓某、崔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事后邓某付给王某某嫖资200元,崔某某支付给邓某某嫖资100元。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覃某某到本县龙舟坪派出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覃某某的户籍证明、本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王某某、邓某某、崔某某、邓某的证言及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经本院委托,本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覃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此前一贯表现较好,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覃某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覃某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德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