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大龙与张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龙,张广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杨大龙。被告:张广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龙与被告张广东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大龙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