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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刑初字第14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吸毒于1996年8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毒于1999年3月23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毒于2001年7月16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9月4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4]2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窜至苍南县龙港镇各地实施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27861元。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窜至苍南县龙港镇各地实施入户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2786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7日12时至17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窜至苍南县龙港镇繁洪三街50号被害人林某、董某的家中,盗走五楼前间黄金项链两条(价值10811元)、黄金戒指四枚(价值4324元)、黄金手镯一对(价值2162元)、银项链一条(无法估价)、银手镯一对(无法估价)。2.2013年12月6日17时至同年12月9日19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窜至苍南县龙港镇上厂二街50号被害人罗某的家中,盗走二楼前间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黄金戒指一枚(价值3112元)。3.2014年8月9日13时至17时期间,被告人李某窜至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51号被害人陈某的家中,盗走三楼后间卧室内黑色手提电脑一台(无法估价)及黄金项链两条(价值7452元)。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董某、罗某、陈某的陈述,归案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有盗窃、吸毒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7861元,返还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林仲恩、董苏涟17297元、被害人罗春兰3112元、被害人陈冬冬74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