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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黄与王冬梅、高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王冬梅,高春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5312号原告:吴黄,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梅,女,汉族。被告:高春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黄与被告王冬梅、被告高春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吴黄承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