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中刑执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罪犯田银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银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玉中刑执字第3309号罪犯田银轩,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应城市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银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000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5月17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裁定将罪犯田银轩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32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4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田银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银轩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银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银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新 柱审判员 刘春梅审判员邱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韬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