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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陈召波。被告:孙某。原告叶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佳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召波、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孙秀娟,现已成年,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孙雅诗,现在宁波市鄞州同济中学读高一。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经父母包办,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自私、不顾家,在2009年更是沉迷于赌博,双方时常为此发生争吵。双方至今已分居一年三个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二女儿孙雅诗由原告负责抚育,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孙某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和理由部分不属实,被告确实欠了赌债,但不是高利贷。现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被告现在暂时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抚养小孩,但被告会尽力抚养,请求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女儿的事实;3.房屋所有权证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房屋契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屋两套的事实;4.(2010)甬鄞江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事实。被告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质证后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证据4,被告表示不清楚。经审查,证据1、2、3、4,均系原件,无瑕疵,能与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孙秀娟,现已成年,婚后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孙雅诗。婚后,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期间被告偶有赌博。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敬相爱、和睦相处。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严重恶化。尤其在原告已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仍无实际行动缓和夫妻紧张关系,并无和好迹象,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无法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次女孙雅诗的抚育问题,孙雅诗已年满十周岁,经询问其本人意愿,其表示若父母离婚,愿意同其母亲(即本案原告)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经济、工作、生活、居住条件,孙雅诗由原告抚育为宜,被告应给付相应抚育费。根据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小孩的实际需求,抚育费数额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孙雅诗由原告叶某负责抚育,被告孙某自2015年1月起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育费至孙雅诗独立生活时止;2015年起抚育费每半年一付,分别于当年6月底、12月底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佳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