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耿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高楼 来源: